四种权益金制度对矿企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4-09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推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矿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4种。这4种制度对矿业企业有着不同方面的影响。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全覆盖的征收范围导致企业成本大幅增加。

    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价款过渡衔接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下称“35号文”)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范围涵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所有行为,不再界定国家是否出资、是否取得成果。其中,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在增加储量或增列矿种环节,均需要缴纳。对企业尤其是之前无偿取得矿业权的企业而言,将面临成本增加的影响。

    此外,35号文规定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这种追缴十多年前已采出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会造成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之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如已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如未完成的,按照的剩余资源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因此,对于此类情形,将面临剩余资源储量必须缴纳出让收益的现实。如属于应当缴纳价款而未缴纳的情形,则需要追溯缴纳,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二、矿业权占用费——很大可能会造成维护矿业权成本的增加。

    以往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后,需要按照区块面积或矿区范围逐年缴纳使用费。改革后,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矿权占用费的确定由各省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很大可能会造成维护矿业权成本的增加。

    三、资源税——将减轻矿业企业负担。

    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避免两者在矿产品开采环节重复征收,有助于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税费结构,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更加明确企业责任,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解决了各地管理方式不一、返还和使用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使企业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更加明确,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提高企业利用资金的便捷性,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