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制度下可能出现的局面

发布时间:2019-04-09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后的出让收益制度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已经取得的矿业权,在探转采时要按照协议出让收取出让收益;二是针对探矿权增列矿种不分性质一律按照协议出让收取出让收益、采矿权证内增加的资源量按照协议出让收取出让收益。

    这两种情况均忽视了矿权人作为投资人的投资权益。这一点对高风险开采矿种尤为明显。

    对矿权人来说,改革前后的差异是矿业权区域作为空白地时的竞拍价格。这个竞拍价的差异对高风险矿种来说,影响并不是很大。影响较大的是改革后的制度,矿权人的投资和应得收益没有体现。尤其是没有考虑对高风险矿种资源量估算的风险性,以及生产勘探投入的风险性。

    资源量只是一定认识下的估算,并不是现实存货的计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高风险矿种尤其明显。随着认识的不断加深,资源量会有很大变化,既有减少的可能,也有增加的可能。而认识的加深是要以巨大的投入为代价的。新的制度在这一点上没有保护矿权人作为投资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有矿业企业愿意进行资源勘探,因为没有回报。风险勘探没有回报,企业也就没有了自主风险勘探的积极性,我国矿业很有可能面临一潭死水的局面。

    在探转采这个过程中要交的出让收益,基本上跟现有的资源评估价或基准价相当,企业只能获得很少的收益。企业的持续运营受到了极大影响。没有持续生产能力,企业的寿命只有比原计划缩短。

    矿产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完全依靠进口就没有了自主权和话语权,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这就需要维护国内的资源制度的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应该体现出对资本的回报。

    在经济体系中,征收出让收益还要看经济的合理性。如果跟其他主要矿业国家来对比不合理的话,实际上是降低了我国矿业市场的竞争力。

    当前,中国矿业企业有不少在非洲进行矿业开发。非洲国家在制定相关税费制度时,自然要参考我国的矿产资源制度。如果非洲国家直接参照我们的权益金制度征收出让收益,将大幅度提高中国矿业企业在非洲国家发展的成本。

    国内制度不合理,或者给矿业企业增加负担,实际上会诱导现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向中国学习,从而增加中国企业在境外获取资源的成本。(王彦令)